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22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27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22年6月10日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2022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工作
(一)书面审查对象。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管辖。依据《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规定,书面审查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和工商注册地,按照属地、统筹、便民的原则,实行属地管辖。对于辖区划分有争议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书面审查方式。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要求,实行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网上申报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网上审查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模块(http:// 61.190.31.166:10001/ggfwwt/home/index)注册后自行申报,并下载相关资料。已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注册过的单位,只需用账号密码登录填报即可。用人单位在数据提交之后,可上网查询数据申报审核情况,并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数据。
(四)书面审查内容。全面审查用人单位2021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9.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按照《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事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一并纳入书面审查内容;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在建工程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人力资源、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用工单位清单。(详见附件2)
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一)书面审查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营商环境综合评价劳动力市场监管指标,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审,主动查摆问题,认真撰写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自查报告,如实填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
(二)按照《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皖人社秘〔2016〕395号),对用人单位评定A、B、C三个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1.对信用较好的A级单位,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属建筑类企业1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与招投标、银行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挂钩,优先申报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作为享受人社部门实施的就业稳岗补贴、见习补贴、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工伤认定、调整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评定为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用人单位,我们择优向省厅推荐参评“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颁发“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奖牌和证书,对信用良好的省级诚信示范单位,专项检查以自查为主,属建筑类企业在全省范围3年内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2.对信用一般的B级单位,实施正常的劳动保障监察,发现隐瞒虚报少报书面审查材料的视情况直接认定为B级,在征求有关拟表彰奖励对象意见时进行重点核查。
3.对信用较差的C级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次,实施提醒约谈;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单位,不宜作为拟表彰奖励对象进行推荐,不得享受“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便利服务。
(三)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年度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审核、评优评先及各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证明、无拖欠工资证明、上市申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各类征集信用意见时,依据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提供相关意见。情节严重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等共享服务平台以及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希望各单位积极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底。
联 系 人:张华 唐义红
咨询电话:0566-3268004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在建工程项目清单
2、 人力资源、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清单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