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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03-1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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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综合管理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事业管理局、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社会保障局、站前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池州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池政办201447)的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比例: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中标价(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中标价(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纳;项目中标价(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

项目中标价0.8%的比例进行收缴,缴纳金额低于50万元的,按

2

 

50万元缴纳。

二、调整方式: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向”缴纳改为施工企业“单向”缴纳。

三、调整范围:在我市范围内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且符合下列情形的:

1、执行劳动保障政策较好,劳动用工管理规范;

2、社会诚信度好,无拖欠工资行为。

四、其它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处理不及时,引发农民工采取不当方式讨要工资,影响恶劣,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因欠薪问题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一律按中标价(合同价)2%的比例进行缴纳。

    2、本通知自201511起施行。

   

 

 

 

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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