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企业为什么要参加工伤保险?
答:首先,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次,参加工伤保险既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最后,参加工伤保险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2.问:除了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还有哪些分散用工风险的举措?
答:企业在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3.问:企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答:第一,企业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在此期间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的,企业在收到人社部门的举证通知后,应对职工所述工伤事故进行取证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明确的举证意见及相关证据;如果企业未向人社部门进行举证,人社部门将依据职工提出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三,为体现企业人文关怀,保障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助,企业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诸如先期垫付医疗费用、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派遣或聘用护工照顾受伤职工等。第四,企业应当加强与人社部门及工伤职工沟通,了解基本工伤保险政策,掌握职工伤后就职意向,前置化解可能发生的信访矛盾。
4.问:职工发生工伤未及时申报的,相关待遇由谁承担?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5.问:职工因工死亡的,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问:鉴定为5-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级别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计算,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5-10级伤残对应月数分别为:24个月、18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4个月。
7.问: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级别和受伤时本人工资计算,实名制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以职工受伤前一年度社保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建筑项目农民工以安徽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其中1-10级伤残对应月数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8.问:工伤职工伤情本地医院无法治疗,如何办理转外地医院治疗手续?
答:当本地医疗机构医疗力量不足以治疗工伤职工伤情时,工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下载《工伤职工转诊转院表》,经我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签章同意后,方可转院外出上级医院或特色专科医院进行相关治疗。
9.问:职工或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如何申诉?
答:职工或用人单位如对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属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问: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如何计算?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11.问: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12.问: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有哪些?
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13.问: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问: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15.问:职工受伤部位在目录中未找到,如何界定停工留薪期?
答: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16.问:如何界定停工留薪期?以及多部位受伤如何界定停工留薪期?
答: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另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17.问: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间是几个月?可以延长几个月?
答: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8.问:生活护理费待遇如何计算?
答: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9.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20.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1.问: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22.问: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暴力伤害的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3.问:职工在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算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患职业病”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注:上述问答基于发布日期前政策所形成,将根据政策和工作部署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