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核验管辖
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核验对象应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县(区)人社局进行核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到分公司所在地人社局办理。
三、核验内容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期限、用工岗位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核验对象为市直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交:池州市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等五项表格(附件2)。2022年7月1日以后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可以不提交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
核验对象为县(区)劳务派遣单位的,由各县(区)人社局作具体要求。
四、核验时间
核验对象为市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核验材料(需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印章)报送所在地人社局,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核验对象为县(区)劳务派遣单位的,由各县(区)人社局作具体要求。
五、核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作为完善行政许可的必要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顺利完成。核验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核验结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注重信用结果的比对与运用。同时,通过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实施核验,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核验对象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供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局不予延续许可。
(三)加强分析统计。各地要通过年度核验工作,全面掌握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经营、员工权益保护等情况,分析劳务派遣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做好工作总结,形成年度核验总结报告,填写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表(附件3)。
联系人: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秦文涛 徐彬彬
电 话:0566-2022357 0566-2022400
附件:
1.池州市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书(企业填报)
2.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等五项表格(企业填报)
3.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表(县区人社局填报)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