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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千问千答——劳动关系篇(1)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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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2023年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文件要求,自20233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70/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小时;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80/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小时备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问: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3.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问: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问:试用期工资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问:劳动者工作满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问: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法律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如下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8.问: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问:经济补偿如何计发?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0.问:劳动合同中能否就特别事项约定违约金?

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以外的违约金,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11.问: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被申请人注册信息资料;

(四)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六)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除以上材料外,劳动者还需推举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

12.问: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答:在协商一致,或被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下情形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诸规定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3.问:劳务派遣用工适用岗位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14.问: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和薪酬待遇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15.问: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经济补偿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17.问: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8.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证件?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9.问: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0.问: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延长试用期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1.问:试用期是否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答:不可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员工即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22.问: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答:不可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3.问: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4.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5.问:对哪些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26.问:对哪些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四)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27.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要办理审批手续?

答: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为1年,期限届满后,由人社部门进行复审。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28.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仍需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答:企业可以按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支付1.5倍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3倍工资。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相关规定。


注:上述问答基于发布日期前政策所形成,将根据政策和工作部署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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