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池州市人社局 > 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须知

阅读次数: 作者:工伤科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5-09 11:01
[字体:  ]

各建设项目参保单位:

为做好建设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用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工伤申报和待遇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伤参保登记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也可视情按照自愿原则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进一步分散用工风险。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标类项目)、书面承诺书(议标类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员花名册(动态管理)。

参保单位应保证所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会同住建、税务等部门对工程合同价等内容进行核查。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工程合同价的1.2‰,如费率发生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如工程决算价格超过合同预算价格,则参保单位应补交超出部分的工伤保险费。

二、建设项目参保延期

对超出建设合同施工期限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合同施工期限届满前30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提出延期补缴申请,补缴延期时段的工伤保险费。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原因等导致的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可在项目合同施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参保延期申请,同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参保延期及延长期限的决定,如不同意参保延期的,施工单位应办理延期补缴工伤保险费手续。

对超出建设合同施工期限的,按照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覆盖的合同施工期限折算出的月缴费额,补征超期限的工伤保险费,延长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未办理参保延期手续的,不在建设合同施工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建设项目参保从业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变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增减情况。

*各建设项目参保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人员用工管理,建立花名册,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设立门禁系统等方式固定用工行为,同时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以便于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管理规范,资料齐备,在事故发生后可快速认定。

四、工程建设项目工伤申报事宜

发生伤害事故后,参保单位应在48小时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30日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民工劳动合同(或其他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

(3)事故报告和工伤认定申请表、材料清单目录;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实践中可要求复印主要内容);

(6)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税务凭证复印件;

(7)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病历资料;

* 建议参保单位发生伤害事故后,注意收集、制作事故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便于工伤认定准确、快速完成。

参保单位在申报工伤事故时,应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应保障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受伤职工家庭生活。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备案不是工伤认定申请,因此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交正式的工伤认定申请,如部分申报资料无法在申报时提交,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并后续补充,但不能因此耽误了按时申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原则上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提前支付,且工伤职工书面同意支付给用人单位的除外。或者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计、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按法律文书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得支付给原用人(用工)单位,需由工亡职工亲属办理申领手续,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全市工伤保险申报事项咨询电话为0566-2026614,可就工伤保险相关事宜进行电话咨询。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