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16号)文件规定,现就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市直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核定及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再为人事代理的市直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调整、核定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定岗定职、确定工资待遇。
二、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市直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档案转用人单位(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管理。
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到我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通知
池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