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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池人社秘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池人社秘〔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02-06 发布日期: 2024-02-07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咨询电话: 0566-2037829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7 10:10
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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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综合管理部、开发区党群工作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驻池有关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护学员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继续大力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并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良好局面,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依法履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职责

(一)严格规范设立审批。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同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1.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高级工及以下培训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

2.市本级(含市经济开发区、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及贵池区所辖区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设立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学校以及中央、省属驻池单位(企业)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各地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学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其党组织建设、办学资金、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培训教材、师资力量、消防安全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新老审批办法衔接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规定,逐步进行规范和完善。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有关规定执行。

    1.学校需要变更办学地址的;

    2.学校需要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

3.学校需要变更学校名称的;

4.学校需要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或提高培训层次的;

5.学校需要增设校区的;

6.学校办学行政许可到期需要延期、换发办学行政许可证书的。

三、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教学管理

(一)完善培训学员管理制度。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承担政府性补贴的职业培训任务,组织开展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和接受企业委托组织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具体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池人社秘〔2023〕53号)规定执行。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市场化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建立健全培训学员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培训学员的学习成绩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并及时将培训学员相关信息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加强培训教学质量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教学质量检查,并将学员鉴定合格率等情况向全社会公布。同时,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学校培训过程进行随时抽查,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校培训教学质量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对实训设施设备、师资、教材等达不到培训专业和等级要求,或与培训人数不相匹配的,要督促学校及时进行整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年初须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当年培训计划,每年年底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四、强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服务

(一)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

1.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学校不再具备办学条件的,审批机关不予延续办学许可;2年内未正常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审批机关可以予以取消。

2.建立违规约谈机制。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违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2)一次培训重复申领政府性培训补贴的;

3)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次约谈事项应记录在案,并责令限期整改。当年对同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约谈3次(含3次)以上的,取消其当年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合格等次;问题严重的,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3.建立年检评估机制。每年年底前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制度。重点检查评估学校党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培训教学质量和广告宣传等情况,并客观详细记录办学能力与信用状况,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培训教学质量低下、财务收支不清、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培训学员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审批机关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切实做好政策协调和服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教育、民政、市场监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通过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业务指导,强化服务职能,优化服务手段,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