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人社发〔2013〕56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站前区管委会办公室:
《池州市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暂行办法》业经我局2013年9月2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0日
池州市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审批,促进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工学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审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章 办学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出资举办技工学校。
第五条 举办技工学校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举办技工学校须达到《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三章 办学申请
第七条 申请筹备设立技工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办学专业(工种)、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等;
(二)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
(三)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或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明;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条 技工学校举办者在获得筹备设立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备设立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九条 举办者在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前,应当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且学校资产应当独立于举办者的其他财产。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向筹备设立学校的专门账户拨付资金。以实物出资的,固定资产应当履行有关的法定所有权变更手续;流动资产应当完成所有权的交割。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完成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并履行权利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设立批准书;
(二)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对照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对筹建过程及结果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六)校长、教室、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七)拟设专业(工种)情况;
(八)有关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章 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 拟在池州市境内举办技工学校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拟举办的技工学校在各县、九华山风景区境内的,由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举办者申请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科室应及时对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等进行审核;对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3人以上考察组,实地查看校园建设、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情况,考察情况须形成内容全面详实的考察报告。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通过查阅申报材料、听取考察报告、评议表决等程序,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初步意见。专家组成人员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由发改、教育、人社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教育界专家学者不少于一半。
(四)研究决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开拟设技工学校的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设立技工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当地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设立此类学校将造成教育培训资源浪费;
(二)举办者的办学资金不足以举办技工学校。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二)向社会公开集资办学的;
(三)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或以拟设立的办学权名义开展其他禁止性活动的;
(四)不具备规定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五)学校章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六)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七)校长不具备任职条件,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八)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规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技工学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
同意筹备设立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同意筹备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维权途径。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维权途径。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加盖印章。
《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般3-5年,由审批机关按办学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试行报备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批准正式设立之日起15日内将批文及《技工学校审批备案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的,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资产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向审批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第二十条 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确定一方为举办者,确定的举办者及各方出资数额应载入联合出资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不得以现有民办学校名义申请举办新的民办技工学校。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升格为民办技工学校后,原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及时注销。
第五章 学校名称
第二十三条 拟设技工学校的名称统一由学校所在地市或县、字号和“技工学校”三部分组成。即:××(市或县)××(字号)技工学校。
第二十四条 拟设技工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第二十五条 拟设技工学校不得与本辖区内已设技工学校使用相同或同音字号。
第六章 变更
第二十六条 技工学校的分立、合并和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技工的名称、层次、类别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分立、合并、变更技工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凡属于涉及办学许可记载事项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副本中记载,加盖变更专用章,并换发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九条 技工学校自行终止,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技工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通知同级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并予以公告,同时抄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