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B0212E/201405-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 2014-05-05 | 发布日期: | 2014-05-05 16:06 |
发文字号: | 池人社发〔2014〕1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211906 |
关于印发池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池人社发〔2014〕16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部、财金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人事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站前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
现将《池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14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池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3〕43号)和《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社〔2012〕32号)要求,为扎实有效开展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以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为原则,通过见习、实训的方式,开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的绿色通道,努力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组织领导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管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市本级(含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站前区、池州高新区)就业见习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市人社局、财政局职能科室组成池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见习办),办公室设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二)指导全市并受理市本级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
(三)征集、发布全市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市本级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对接;
(五)为市本级见习单位(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负责市本级见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市本级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八)组织评选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三、见习对象
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是指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未参加过就业见习活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时间为3~12个月。属我市“两高一首”(高新技术、高端服务、电子信息首位产业)项目的见习单位或我市急需专业的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就业见习办批准,可与毕业年度内学生预约毕业前3个月参加见习。
四、见习程序
(一)见习单位(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1.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1)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自愿提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
(3)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4)以银行卡方式按月足额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并能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6)承担本地有见习意愿且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托底安置。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定位,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经济效益良好产业项目和紧缺专业的申请单位优先安排年度见习计划。
2.见习基地申报条件
年度内能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期满留用率不低于30%的见习单位,可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有效期为三年。
3.申报资料
申报见习单位,应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本年度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方案;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4.见习单位审核和认定
(1)初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2)评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3)认定。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确认。认定为本年度的见习单位,须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附件3)。
(二)实施步骤
1.见习岗位征集和发布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征集辖区内年度就业见习岗位,征集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各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做好岗位征集工作,并上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总,通过池州人才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2.见习人员报名
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见习单位报名。见习单位可通过到高校招聘、发布招聘广告等方式,与高校毕业生对接。池州学院、池州职业技术学院两所高校的应届生,可在本校集中报名。报名须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见习供需对接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建立见习岗位供需信息库,按照就近见习、双向选择、择优使用、二次调剂的原则,依托就业见习对接会等形式,帮助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对接。属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困难家庭等毕业生,优先推荐见习岗位;有见习意愿且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由见习单位托底安置。
4.见习协议签订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毕业年度内在校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复印件等材料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单位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五、见习补贴申报和审核
1.补贴范围。对经认定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市本级企业(单位)可向市就业见习办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各县区企业(单位)可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企业(单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根据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单位)补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3.补贴程序
见习单位要及时统计本季度见习期满人员情况,于每季末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见习补贴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6);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满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7);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附件8);
(5)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7)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明细账);
(8)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就业见习财政补贴信息应及时录入“安徽省就业资金信息系统”。县区见习补贴部分由各级财政就业资金安排。
4.补贴拨付
市就业见习办和县(区)承办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就业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核查,核查方式采取现场抽查、电话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抽查工资发放明细凭证,员工银行卡明细账及员工身份对比等。电话核查按20%的比例随机抽查。每次审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资金监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见习补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见习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见习补贴,对发生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追缴财政资金,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六、见习管理与跟踪服务
(一)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见习工作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督促指导见习双方认真履行见习协议,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指导见习单位限期改正,避免出现就业见习安全事故。各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季度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本辖区《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二)各地见习单位要认真做好见习期满人员考核鉴定工作,出具《就业见习证明》,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鉴证备案。见习人员被见习单位聘用的,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年限。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年度优秀见习单位(基地)评选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宣传推广。经考核评估,对提供岗位数量多、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各地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申报省、市级见习示范基地。
(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积极探索在本市高校设立“大学生见习实训基地”,逐步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教育和培训体系。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