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B0212E/201312-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发布日期: | 2013-12-31 15:16 |
发文字号: | 池人社发〔2013〕74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事业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3221 |
关于印发《池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人社发〔2013〕74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华山风景区工委人事局,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站前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池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做好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施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办发〔2010〕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池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工作实绩、成果和贡献,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兼顾行业分布,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和结构比例确定并调控。经审核使用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随人员的解聘、调动、自然减员而自行消除,不作为单位的常设岗位。三级岗位聘用期间,该单位已核准的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相应核减。
第六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本单位主体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经批准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人员(双肩挑人员),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须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视情限量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拟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具备正高级任职资格且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人员(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四)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
(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
(六)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七)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八)其他高于或与上述奖项(荣誉)相当的业务奖项(荣誉)获得者。
第十条 具备正高级任职资格且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5年,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人员(三等奖个人排前三);市级科技进步、重大成就二等奖及以上人员(二等奖个人前三);
(二)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局)颁发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类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三)部、省级重点项目、课题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
(四)主持承担过1项国家级或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或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主持培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3个以上,并在全省大面积推广应用;
(六)其他高于或与上述奖项(荣誉)相当的业务奖项(荣誉)获得者,以及做出突出贡献人才。
第十一条 具备正高级任职资格且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10年,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并一直在专业技术一线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在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上起主导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本市同行公认的领军人才。
第十二条 县以下事业单位连续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10年及以上,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有三个年度考核优秀者,在本县范围内发挥领军作用的,可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第三章 申报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采取个人申请、逐级推荐、行业评价、集中核准的办法进行,一般每年核准一次。每次核准竞聘人选,注重行业公认,突出专业实绩和水平,实行限额控制,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指标。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分布及实绩水平等情况,确定各行业限额推荐指标。
(二)个人申请。填写《池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逐级推荐。事业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组织资格初审、评议、公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产生推荐人选。
(四)行业评价。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
(五)集中核准。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评价后的推荐人选报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必要时,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后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县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单位推荐函。内容包括申请人员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二)《池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说明书》;
(四)符合申报条件人选的成果、获奖、受聘年限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县、区加盖人社部门公章,市直单位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五)反映申报人选重要业绩的简要材料(1000字以内)。
第四章 聘用和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经核准后,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聘期一般为三年。岗位等级工资从单位聘任的下月起执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合同需包含下列内容:
(一)积极参与本系统乃至全市本专业的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任务。在聘期间,确定3名优秀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培养对象,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聘期内本人及指导完成的论文(指导团队完成)在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核心期刊发表3篇(其中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以上;
(四)主持完成至少一项市级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主管部门及所在事业单位对其诫勉谈话,可给予一年的改进期,期满经考核仍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经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
聘期考核定为合格等次的,经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续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
低聘后,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考核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县区属事业单位由各区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
(一)思想道德品质差,丧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
(二)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谎报荣誉、称号和成果的;
(三)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职或因工作失(渎)职、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撤销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由受聘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及时提出,并由县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复核,报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对撤销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被撤销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人员的岗位聘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等)。其获得的荣誉、奖励、成果及承担的项目(课题)等业绩时间,均从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算起。申报人员同一成果多次获不同层级奖项,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以及涉嫌重大问题正在调查尚未定论的,不得申报;聘期内年度考核为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