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B0212E/201305-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3-05-28 发布日期: 2013-05-28 16:34
发文字号: 池人社发〔2013〕3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职业能力建设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37829

 

关于印发《池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人社发201337

 

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综合部,九华山风景区工委政治处、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工委政治处、人力资源社会事业局,站前区工委办公室,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池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组织部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528日           

 


池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业务,实现岗位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突出操作技能、有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活动。职业技能竞赛工种主要围绕我市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需求确定,依托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一批符合我市产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职业技能竞赛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职业技能竞赛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一类和二类竞赛

一类跨行业系统职工技能竞赛。一般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竞赛周期为2年。

二类行业系统职工技能竞赛,竞赛周期一般12大型企业集团内部的职工技能竞赛,竞赛周期自行确定。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的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视为市级二类竞赛。

第六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社会效应为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

第八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竞赛所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等。

(二)有组织机构、评审机构、仲裁机构和能满足赛需要的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竞赛实施方案、赛规程、评分程序及标准。

(四)有经费来源。

第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冠名应符合有关规定。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名“池州”和“全市”字样,其中二类竞赛必须注明“XX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县、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依此类推。

第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应包括竞赛的名称、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竞赛职业工种、参赛人员范围和资格条件、经费渠道、竞赛内容和方法、表彰奖励办法以及竞赛时间、地点等。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规程应包括竞赛命题的职业标准、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方式、竞赛秩序、工位确定办法、竞赛使用的主要设备和仪器型号、自备工具盒和器具清单、竞赛规则、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参赛人员应了解的其他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工作人员和裁判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仲裁机构负责执行竞赛规程所发生纠纷的复审判定,确保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十四条  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应选择技术技能要求较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工种,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竞赛,总成绩有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

实际操作成绩-般不少于总成绩的70%对于知识技能型职工工种,竞赛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权数。

第十六条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命题应不低于国家职业资格级标准,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命题应不低于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标准,并适当增加本职业工种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的内容。

竞赛试题-般应从国家题库或省级卷库中提取,竞赛组委会专家组可结合竞赛行业特点,编写和调整部分试题,但不应超过30%尚未建立国家题库和省级卷库的职业工种,由竞赛委员会组织专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命题。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筹措。竞赛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竞赛为名,乱集资、乱收费和谋取盈利。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赛组织机构应按照竞赛实施方案确定的办法和项目对技能赛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赛活动表彰奖励的内容主要有授予荣誉称号,晋升职业资格,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其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授予“池州市技术能手”称号或晋升职业资格

具体办法如下

(一)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以高级工标准命题的,对国家职业标准设有技师等级的竞赛职业工种,各职业工种3名选手授予池州市技术能手称号6选手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是技师的不再晋升高级技师其他选手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成绩均合格者,未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

(二)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以高级工标准命题的,对国家职业标准设有技师等级的竞赛职业工种,各职业工种的第1名选手授予池州市技术能手称号3名选手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是技师的不再晋升高级技师。第4-6名选手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其他选手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成绩均合格者,未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

以中级工标准命题的,各职业工种的前3名选手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成绩均合格者,未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晋升中级工职业资格。

(三)在校学生不论是参加市级一或二类竞赛,其最高只能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应广泛开展群众性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对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名次的选手,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市级、二类技能竞赛须报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主办单位应在职业技能竞赛正式通知发出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备案手续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申请报告。

(二)备案登记申请表

(三)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四)技能竞赛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未经备案确认和未按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程实施的竞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可,不授予荣誉称号,不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办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市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于每年初将年度技能竞赛计划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市外组织在池州市举办或与我市单位联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以前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3-05-28 16:34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