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B0212E/201801-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日期: | 2018-01-19 09:48 |
发文字号: | 池人社秘〔2018〕23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名师带高徒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37829 |
关于印发池州市名师带高徒实施细则的通知
池人社秘〔2018〕23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综合部,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事业局,平天湖风景区政治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池政〔2017〕51号),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名师带高徒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4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池州市名师带高徒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名师带高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青年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用人单位建立高技能人才“师徒传承”制度,造就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池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池政〔2017〕5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名师带高徒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4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名师”遴选对象为: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等级)或达到相应技能水平,在劳动年龄内、具备履行带徒任务正常身体条件,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不低于带徒协议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三)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四)被授予市级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等高技能人才类的称号;
(五)被所在单位聘为技师、技术技能专家或列入紧缺型技术、技能人才等,并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高徒”遴选对象为:在生产服务一线职工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具有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技能人员。
第四条 名师带徒的职业(工种)应为本单位主体技能类职业(工种),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含全国统考职业)。
第五条 从2018年起,每年在全市遴选带徒名师20位,连续遴选5年。
第六条 对入选市级名师的,按照带徒人数,分别给予8000元、10000元、12000元一次性带徒津贴;对于入选省级名师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带徒津贴。
第七条 名师带徒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指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遴选与确认备案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我市名师遴选目标任务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布局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向各地下达当年度的名师遴选数量。
第九条 名师带徒工作由名师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控制数内遴选确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条 名师遴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择优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重点面向制造类单位开展,并根据我市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兼顾生产服务性单位和非物质文化类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师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业绩材料(800字左右);
3.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主要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原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退回),复印件3份。
第三章 师徒关系的确定
第十二条 遴选确认工作结束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名师、徒弟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业(工种)。公示期满无异议,发文公布名师带徒名单。公布名师带徒名单的文件和《名师带高徒遴选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应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名师所在单位应组织名师、徒弟签署《名师带高徒协议书》(一式四份),协议书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模板为蓝本,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可作进一步细化补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师徒关系应遵循双向选择、自愿建立、单位认可的原则确定。每位名师每
第十五条 名师带高徒协议期限为2-4年,协议到期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验收完全履约的,可再次申报带徒任务。
第十六条 名师、徒弟的基本职责。
(一)名师职责:
1.培育徒弟的职业素养、工匠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向徒弟传授本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绝技绝活;
3.带领徒弟开展技术创新、项目攻关、对外交流等活动;
4.合理安排本职工作与带徒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二)徒弟职责:
1.自觉接受名师指导,服从必要的监督管理;
2.将从师学习与日常工作有机融合,刻苦学习,努力工作。
名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名师开展带徒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名师带徒工作由名师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考核。名师应于带徒工作每满一个年度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亲笔签名的工作情况报告,加盖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适时开展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及时研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指导并督促名师及其所在单位高质量推进工作。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前,由名师所在单位提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徒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等确认履约状态。名师所在单位应将履约情况、典型经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徒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全面履约:
1.在原有基础上至少提高一个技能等级;
2.取得市级竞赛前三名、省级竞赛前五名、国家级竞赛前八名;
3.被授予市级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或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取得与本职业(工种)相关的发明专利等重要革新成果,且为主要完成人的;
5.工作成果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并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6.达到协议书规定要求,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合格的。
对于未履约或未完成带徒任务的,应由名师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情况说明(主要原因、下一步处理措施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师徒履约期限,定期将工作完成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典型案例经验等总结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