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B0212E/202105-0007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劳动、人事、监察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08:30 |
发文字号: | 池人社秘〔2021〕6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规划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37587 |
关于印发池州市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人社秘〔2021〕69号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相关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8日
池州市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好2021年全市十项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池信用办〔2020〕49号)和市文明委《印发池州市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文委〔2020〕51号),为全面推进全市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保险信用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保险领域参保缴费诚信和享受待遇诚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参保对象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制定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全社会广泛形成社会保险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工作内容
(一)社会保险失信人“黑名单”评定标准
用人单位、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失信人名单:
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3.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到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4.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5.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6.单位或个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中进行虚假承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7.单位或个人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审计、稽核等监督检查时,拒不配合,经告知后仍未改正的。
(二)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及社会保险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
1.规范认定社会保险失信人“黑名单”
当事人存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会保险失信人“黑名单”。各级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拟将当事人列入社会保险失信人“黑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惩戒措施、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复核,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 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相关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列入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惩戒措施;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整改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复等名单退出方式告知等。
2.失信人“黑名单”推送程序
各级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社会保险失信人名单信息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和池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3.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将被评定为失信用人单位的法人及自然人记入社会保险公共信用档案,通过社会保险门户网站曝光,同时报信用办,在“信用池州”网站上公布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其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个人信用、职业准入、交通出行等领域实施联合惩戒。
(2)在局系统项目招投标和人员招聘等工作中,将审查信用信息作为其中重要一项,信用良好是企业参加招投标和人员招聘的前置条件。
(3)对其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至信用信息被修复前获得的社保领域荣誉称号予以撤销,限制其参加评先评优,不得将其列入相关行业诚信组织名单中。
4.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1)因发生第二条第(一)款1、2、3、7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失信人黑名单。
(2)因发生第二条第(一)款4、5、6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失信人黑名单。
(3)对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信用的失信主体,要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部门应当及时取消惩戒措施。社会保险失信人“黑名单”主体通过信用修复作出信用承诺的比例不低于100%。信用修复证明材料及时报信用办。
(4)失信主体被移出社会保险失信人“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5)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会保险失信人“黑名单”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池州”等相关媒介予以公示。
5.健全信用记录报送机制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科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的单位,负责失信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社会信用信息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日内向对口的市级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本级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社会保险行政科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落实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要素保障
在资金、政策、人员等方面加大对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职能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确保信用评定判定准确、信用信息变更高效、信用异议处理妥善。
(三)加强督查考核
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人社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督查考核。重点做好信用建设工作的专项督查和重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信用信息管理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