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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B0212E/202005-00032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函
名称: 关于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2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15
废止日期:
关于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2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5-15 08:57 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农业农村局:

佘德明代表在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稳定基层兽医队伍,落实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建议”,经研究办理,现将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47 号)文件规定: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实施范围为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享受一、二、三类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 450 元、350 元、260 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1997 年《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1997〕107 号)即行废止。

二、目前情况

目前,我市市直无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贵池区区直相关单位发放了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东至县主管部门曾申报而县政府未予批准,其他县区由于以前的标准比较低,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没有积极申报。

三、工作建议

鉴于我市目前情况,请市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市符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条件的单位、人员、类别进行摸底认定,督促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与人社、财政部门对接,并共同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15〕47 号文件规定的执行范围、标准和发放办法,尽快兑现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同时,我们也督促各县区人社部门积极配合工作。

(联系人:市人社局工资科朱长江,联系电话:2023639)

202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