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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B0212E/201912-00114 组配分类: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42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8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421号)
发布时间:2019-12-18 11:25 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财社〔2014421


 

                                  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财综〔201410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235号)精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等6项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是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就业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进政府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方式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革创新精神,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购买程序和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综〔2014235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原则,规范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或委托、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购买程序。严格购买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管理,按照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购买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购买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建立健全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机制

加强对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衡量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编制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预算、选择承接主体、承接服务数量等方面直接挂钩,充分发挥资金投入效益,提高购买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促进就业政策落实。

四、加强推进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就业资金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制度及运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强化指导监督,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购买公共就业服务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承接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健全内部监管、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将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及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购买职业介绍服务实施办法

  2.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实施办法

  3.购买创业培训服务实施办法

  4.购买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服务实施办法

      5.购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实施办法

  6.购买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服务实施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30

 

 

 

 

附件1

 

购买职业介绍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承接主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均可承接政府实施的购买职业介绍服务。

三、购买内容。职业中介机构向城乡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信息咨询等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为劳动者个人就业需求和企业人力资源需要搭建对接平台。

四、购买方式。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过委托、承包、战略性合作等方式将职业介绍服务交由职业中介机构承担。

五、购买标准。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标准为,职业中介机构通过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成功介绍劳动者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六、补贴标准。购买职业介绍服务补贴标准为,成功介绍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省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对介绍中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到省内民营企业就业的,再给予人均200元介绍补贴。

七、资金拨付。购买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资金拨付程序,按照《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和《关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432号)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各市、县(区)可根据职业中介机构AAAAAA信用评级等次,以及上年度服务人次和补贴金额,分别按60%70%80%提前预拨当年的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年终时按照实际成功介绍人数及补助标准进行结算。所需资金按照皖人社秘〔201432号文件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八、绩效评估。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绩效评估机制,年度终了后,对承接职业介绍服务的中介机构上年度职业介绍人数、介绍质量、就业质量等开展绩效评估,全面客观衡量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选择承接服务的中介机构等方面直接挂钩。

九、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附件2

 

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承接主体。具有培训资质的各类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实施职工技能培训的企业均可承接政府实施的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三、购买内容。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对就业援助对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就业素质。企业对职工提供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服务,促进其适合企业岗位需求。

四、购买方式。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承包等方式将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交由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或企业承担,并应及时与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或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购买标准。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标准: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向就业援助对象提供符合市场用工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应资格证书。企业向职工提供岗位技能培训服务标准:新录用人员具备初级技能,符合上岗要求;在岗职工培训后经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六、补贴标准。1、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购买合同明确的支付标准,支付培训机构补贴资金。2、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的,按人均不低于3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补贴不低于500元)。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标准按培训后职工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按人均500、100020003000元标准给予企业提升培训补贴。

七、资金拨付。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按照《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59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绩效评估。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绩效评估机制,年度终了后,对承接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人数等开展绩效评估,全面客观衡量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选择承接服务的培训机构等方面直接挂钩。

九、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职业培训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附件3

购买创业培训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承接主体。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

三、购买内容。承接单位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模拟实训、创业实训等创业培训服务,使其掌握一定的创业经验和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

四、购买方式。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承包等方式将创业培训服务交由承接单位承担,并应及时与院校或培训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购买标准。政府购买创业培训服务标准为,院校或培训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使其掌握相应的创业能力和经验,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六、补贴标准。院校或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基地实训分别按照100/人、1000/人、1300/人、800/人标准给予补贴。

七、资金拨付。购买创业培训服务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按照《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绩效评估。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购买创业培训服务绩效评估机制,年度终了后,对承接创业培训服务的院校或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创业人数等开展绩效评估,全面客观衡量政府购买创业培训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选择承接创业培训服务的机构等方面直接挂钩。

九、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创业培训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购买创业培训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附件4

 

购买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承接主体。具有资质劳务派遣机构、家庭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业等机构。

三、购买内容。承接单位提供岗位以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龄困难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四、购买方式。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将公益性岗位交由承接单位负责开发,及时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逐步过渡到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承担,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不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统一与劳务派遣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劳务派遣机构统一管理。

五、购买标准。承接单位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规定为其办理城镇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六、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另外,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按人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按照《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32号)规定执行。

七、资金拨付。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按照《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绩效评估。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购买公益性岗位绩效评估机制,年度终了后,对承接单位上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人数、人员管理、待遇落实等开展绩效评估,全面客观衡量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选择承接公益性岗位的机构、服务效益等方面直接挂钩。

九、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购买公益性岗位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附件5

 

购买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岗位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承接主体。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三、购买内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四、购买方式。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委托、战略性合作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核确定就业见习基地,并应及时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就业见习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购买标准。政府购买就业见习岗位标准为,承接单位(就业见习基地)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有专门的见习指导老师,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事业单位的留用见习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补贴标准。承接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根据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单位)见习补贴。

七、资金拨付。购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按照《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绩效评估。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购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服务绩效评估机制,年度终了后,对承接单位上年度开展的就业见习人数、见习质量、见习期满后留用人数等开展绩效评估,全面客观衡量政府购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选择承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服务的机构等方面直接挂钩。

九、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购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十、其他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343号)执行。

 

 

 

 

 

 

 

 

 

 

 

 

 

附件6

 

购买高校毕业生

基层特定岗位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承接主体。街道(乡镇)、社区。

三、购买内容。街道(乡镇)、社区开发一定数量的特定岗位,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公共就业、社会保障、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等服务工作,提高基层社会服务水平。

四、购买方式。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委托、承包等方式将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交由承接单位负责开发,及时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开发数量,需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公开招考方式确定特定岗位人员。

五、购买标准。街道(乡镇)、社区与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岗位职责。高校毕业生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特定岗位工作职责,年终考核合格。

六、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补贴年人均不低于18000元,其中省财政通过就业资金,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按照年人均12000元给予补贴,其他地区按照年人均8400元给予补贴。用人单位为特定岗位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各市、县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

七、资金拨付。购买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按照《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绩效评估。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购买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绩效评估机制,年度终了后,对承接单位上年度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人数、开展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数量、质量等开展绩效评估,全面客观衡量政府购买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选择承接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服务的机构、服务效益等方面直接挂钩。

九、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和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退出机制,对难以胜任岗位工作和职责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购买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