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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0212/201909-00018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对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06-20
废止日期: 2024-09-10
关于对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6-20 19:00 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吴君菊代表:

您提出关于2005年以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问题,促进社区工作有效开展, 2005年8月,贵池区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从2005年8月1日起,为城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2005年12月,市政府出台《关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05〕79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将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对在社区居委会工作多年的部分在岗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街道(镇)提出申请,按其与社区签订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附相关历史资料)的连续工作年限,予以补缴2006年1月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齐至15年,补缴追溯时间不超过1989年10月。2009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号)规定,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另外,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支持的街道办,两者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社区工作人员未纳入社会保险法的参保范围。

综上所述,您提出的2005年以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建议,因没有国家和省法规政策支撑,所以,只能执行池政办〔2005〕79号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就我市社区建设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关于您提的工作建议我们将向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十分感谢您对养老保险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得到您及广大代表和委员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