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今第19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8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
|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
(一)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合同额在3亿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
(三)工资保证金按照保证金存储有关规定,结合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行差异化缴存。
|
根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保证金存储要求执行
|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告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销户)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
|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
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隶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