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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212E/202507-00003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号: 皖人社函〔2025〕26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04
废止日期: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4 17:06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当前,我省多地出现持续高温天气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气温,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40℃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四)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三、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各地门要指导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等权益保障,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持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力度

各地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指导用人单位自觉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和建筑工、环卫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群体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办理力度,畅通受理渠道,简化优化办案流程,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