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池州星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91341700MA2MWW8N1Q |
池人社监罚〔2020〕9号 |
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整改决定 |
2020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向池州星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达池人社监令(2020)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责令池州星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按照池人社监询(202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限期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公司逾期未进行整改。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2020/10/28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中易建设有限公司 |
91320481726557748J |
池人社监罚〔2020〕11号 |
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 |
2020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向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下达池人社监令(2020)1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送达当事人,责令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池人社监询(202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限期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截止到2020年11月3日,该公司未完全按照池人社监令(2020)1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整改到位。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2020/11/10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91341700MA2TW15Y43 |
池人社监罚〔2020〕12号 |
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整改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
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者毛某军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份工资共计70000.00元。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规定 |
罚款人民币8000.00元 |
2020/11/23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