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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汪国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工伤定点医院的建议》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有关工伤定点医院的政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文件中,在“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方式,严格掌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一条中明确指出: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另规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二、建议事项办理情况
池州百信医院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池州百信医院具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基本条件。2023年2月,池州市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与池州百信医院签订《池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在池州百信医院发生的合规工伤医疗费用已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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