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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社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池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审查制度》执行。
第三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当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由市人社局牵头、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公开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确定。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召开信息公开协调会,邀请相关部门、法律顾问参与讨论、确认。
第八条 政府信息协调交流过程需要通过安全渠道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避免出现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外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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