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池州市盛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案
|
池州市盛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91341700MA8NH5KF95
|
2022年5月5日,我局依法向池州市盛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达池人社监令〔202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责令池州市盛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池人社监询〔2022〕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限期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截止到2022年5月6日,该公司未按照池人社监令〔202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整改到位。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听证及陈述申辩告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
池人社监罚〔2022〕3号
|
罚款9500元
|
2022/5/17
|
池州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