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健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皖人社秘〔2016〕395号)等规定,制定了《池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依据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工作。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皖人社秘〔2016〕395号)等规定,对开展池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有效提高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池州市人社局根据国家人社部、安徽省人社厅相继出台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制定了本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夯实基础。
二、《细则》出台的目标任务
一是加强对企业分类监管,将监察执法重点放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多发和高发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利于提高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效率。
二是督促各类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规范用工,树立守法诚信形象,推动劳动保障法制环境建设。
三是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系列改革精神,减少对企业的执法干扰,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
三、《细则》主要内容及评价等级制度
(一)企业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2、企业工资管理规章制度;
3、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管理规章制度;
4、工时休假管理规章制度;
5、职工奖惩管理规章制度;
6、定期召开职代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7、其他劳动管理规章。
(二)企业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定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1、依法定立和解除劳动合同;
2、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3、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支付表;
4、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5、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6、无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三)企业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无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3、无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四)企业全面执行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1、无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五)企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1、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2、无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违法行为;
3、无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六)全面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1、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无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3、依法支付加班费;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无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工资规定的行为。
(七)全面执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情况:
1、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无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4、无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九)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遵守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制度。分A、B、C三个等级,A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B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单位,C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失信单位。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池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评分表》(附后)。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评分在60分(含60分)—89分的,为B级;评分在59分及以下的,为C级。
四、《细则》涉及范围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五、《细则》执行口径及新旧政策差距
2016年省人社厅发布的《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与新发布的《池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主要是评定方法和程序有所不同,执行口径及新旧政策并无差距。原来的《办法》规定由企业自行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评定,目的是建立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而新的《池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市及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是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就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再单独组织开展活动,不会另外增加企业负担。
六、办法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本细则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和市制定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附件:池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