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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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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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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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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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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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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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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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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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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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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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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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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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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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70076685828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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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我局依法向池州市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池人社监令〔2021〕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该公司未完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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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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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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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听证及陈述申辩告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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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人社监罚〔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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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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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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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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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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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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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700567522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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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我局依法向池州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池人社监令〔2021〕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该公司未完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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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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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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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听证及陈述申辩告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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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人社监罚〔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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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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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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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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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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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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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702MA2UF1N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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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我局依法向南京中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下达池人社监罚〔2021〕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该公司未完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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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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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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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陈述申辩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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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人社监罚〔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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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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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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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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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零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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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零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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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70239666720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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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向安徽零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达池人社监令〔202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该公司未完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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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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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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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听证及陈述申辩告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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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人社监罚〔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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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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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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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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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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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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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70057851721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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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向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下达池人社监罚〔2021〕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该公司未完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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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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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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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听证及陈述申辩告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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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人社监罚〔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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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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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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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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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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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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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01046625024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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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7日,我局依法向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池人社监令〔202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5月8日送达当事人,该公司未完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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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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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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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听证及陈述申辩告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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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人社监罚〔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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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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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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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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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唐韵茶楼有限公司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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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唐韵茶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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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700MA2U3MWR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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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6日,当事人方某、王某玲两人来市劳动监察综合执法支队,投诉池州唐韵茶楼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讨要未果。同时,池州唐韵茶楼有限公司曾出现拖欠工资投诉情况,在协调处理过程中不积极处理,不进行合法用工管理等行为。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立案受理后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向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前向支队报送相关劳动用工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公司逾期未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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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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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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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听证及陈述申辩告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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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人社监罚〔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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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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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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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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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华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童工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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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华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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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700MA2RY3GG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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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0日下午,池州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向市劳动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反馈池州华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童工线索,并将当事人敬某龙带到市支队受理登记窗口进行投诉登记,经查验敬吉龙身份证,发现敬某龙未满16周岁,池州华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童工。我局劳动监察综合执法支队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展开调查,经查,池州华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4月15日使用童工敬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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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4月15日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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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第三大点第(三)项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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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听证及陈述申辩告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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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人社监罚〔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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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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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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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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