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尚好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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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尚好大药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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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700085244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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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9日,我局依法向安徽省尚好大药房有限公司下达池人社监令〔2021〕2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送达当事人,该公司未完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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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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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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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听证及陈述申辩告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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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人社监罚〔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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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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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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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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