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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11-19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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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叶(身份证号码:342622197110178284)、黄勇(身份证号码:42622199605205810):

我中心于2025年10月29日向你邮寄《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10月30日因收件人拒收,邮件被退回。11月14日我中心工作人员赴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东明村递送决定书,未见你本人,故将决定书由庐江县矾山镇东明村村委员会代为送达并且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通过门缝送达至你家。为确保送达有效,现再次以公告方式送达。

经查明,你方于2020年7月向本中心提交原池州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黄云安(身份证号码342622197009225058)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本等材料并申请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本中心依据《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向你方核发了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2020年9月1日池州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与你方达成一致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工亡认定书等材料,被池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亡,申请并领取了黄云安工伤保险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38598元。因黄云安被认定为工亡,故你方不符合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多领取了遗属抚恤、丧葬补助金合计25728.39元。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中心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25728.39元退回养老保险中心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款联系单位:池州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退款联系电话:0566-3385328

单位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8号波斯曼大厦9楼

退款账户名称:池州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3400176860805055624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

附言:(退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退回多享受待遇

 

池州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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