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
(一)医疗服务协议机构(15家):池州市人民医院、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池州市中医医院、池州百信医院、石台县人民医院、东至县人民医院、东至县中医医院、东至县第二人民医院、东至县大渡口镇中心卫生院、东至县香隅镇中心卫生院、东至至德医院、青阳县人民医院、青阳县中医医院、青阳义龙康复医院、青阳康平骨科医院。
(二)康复服务协议机构(1家):合肥金谷康复医院。
(三)辅助器具服务协议机构(3家):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精博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安徽省维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注意事项:本市参保的职工在市内发生工伤的,应在市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本市参保的职工在市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市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二、工伤医疗管理
(一)工伤认定前治疗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时间前产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外交通食宿补助费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治疗伤情过程中,各项用药、检查、治疗应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目录”)的规定,对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超出“三目录”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认定后继续治疗(联网结算)
1.办理情形:职工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医疗备案申请。经核准备案后的工伤医疗费由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联网结算。
2.注意事项:工伤事故中涉及第三人的,无需进行工伤医疗备案申请,如职工受到暴力伤害导致工伤、交通事故中另一方承担事故责任的。
3.申请材料:《池州市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备案申请表》
(三)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
涉及第三人工伤的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涉及第三人工伤的医疗费应由第三人按照侵权责任比例依法承担,工伤职工的责任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在调解和诉讼中如不主张或放弃应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不主张或放弃部分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医疗费比较,对符合规定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
涉及商业保险赔偿的,应在完成全部商业保险赔偿后申请报销工伤医疗费,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医疗费时计算并扣除商业保险医疗费赔偿部分(包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有责赔偿)。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职工因治疗费用较高或诉讼时间较长等原因在民事赔偿法律程序终结前难以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可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分批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已确定的责任比例核付医疗费用,待民事赔偿法律程序终结后再重新审核。
工伤职工在与第三人的法院裁决后新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法院裁决的侵权责任比例,承担工伤职工的责任部分。
(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
1.办理情形: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医疗转诊转院备案申请,经具有转院资格的市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签署诊断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后就医。
2.注意事项: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3.申请材料:《池州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备案申请表》
(五)旧伤复发治疗
1.办理情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旧伤复发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医疗备案申请,经就诊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签署诊断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后就医。
2.注意事项:对医疗需求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未经备案直接治疗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申请材料:《池州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备案申请表》
(六)工伤职工异地居住治疗
1.办理情形:长期居住在池州市市外(一年以上)、常驻异地工作(六个月以上)且有工伤医疗需求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居住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进行治疗。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申请,经办机构核准后就医。
2.注意事项:工伤职工未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直接异地居住、工作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3.申请材料:
①《池州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申请表》;
②异地居住、工作的证明材料,如居住证等。
(七)工伤职工康复治疗
1.办理情形: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确认申请,确认结论作出后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康复备案。
2.申请材料:《池州市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备案申请表》
3.注意事项:工伤康复应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康复确认,确认后再前往市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未经确认直接进行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八)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
1.办理情形: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申请。
2.申请材料:《池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备案申请表》
3.注意事项:辅助器具配置应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配置确认申请,确认通过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申请通过后,工伤职工在池州市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器具,申请配置辅助器具最高年限为10年。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基本条件: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已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缴费;按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程项目已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
(一)申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转外治疗交通和住宿费材料清单
①《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门诊、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③门诊、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医院盖章)
④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含影像检查报告单等,医院盖章)
⑤康复费用清单复印件(适用于工伤康复职工,医院盖章)
⑥交通住宿费发票原件(适用于转诊转院职工)
⑦相关费用若由单位先行垫付需转入单位对公账户的,另提供工伤职工(近亲属)同意转入单位账户证明
注意事项:住院伙食补助、转外治疗交通和住宿费随同工伤(医疗)费用一同申报,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二)申领涉及第三人工伤医疗费用材料清单
除提供上述第一项工伤医疗(康复)、住院伙食补助、转外治疗交通和住宿费材料外,还应提供:
1.属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复印件;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 涉及商业保险赔偿的,需提供商业保险赔偿凭证复印件。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申领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材料清单
①《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票据原件
③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记录复印件(辅助器具机构盖章)
(四)伤残待遇申领
1.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材料清单
①《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相关费用若由单位先行垫付需转入单位对公账户的,另提供工伤职工(近亲属)同意转入单位账户证明及相关财务付款凭证、协议书等佐证资料
2.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材料清单
①《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终止用工关系证明复印件
③相关费用若由单位先行垫付需转入单位对公账户的,另提供工伤职工(近亲属)同意转入单位账户证明及相关财务付款凭证、协议书等佐证资料
注意事项:5-6级伤残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0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申领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材料清单
①《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4.申领生活护理费材料清单
①《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五)工亡待遇申领
1.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材料清单
①《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工亡职工居民身份证和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③工亡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可视情要求公证
④用人单位先行垫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要求待遇支付单位对公账户的,应提供家属一致同意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付款凭证等佐证资料
2.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材料清单
①《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⑤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信息
注意事项: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证明事项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1.申领劳动能力鉴定费材料清单
①《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注意事项:工伤职工申请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收取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地 区 |
窗口联系方式 |
业务审核联系方式 |
市本级 |
0566-3219376 |
0566-3291932 |
贵池区 |
0566-2318032 |
0566-3214726 |
东至县 |
0566-2550067 |
0566-5290365 |
青阳县 |
0566-5181025 |
0566-5021252 |
石台县 |
0566-6020896 |
0566-6020896 |
九华山风景区 |
0566-2821302 |
0566-2821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