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助贵自述其于2023年9月14日19时30分许在你单位承包的池州海螺乌石山3#4#破碎系统及配套工程劳务项目上务工时受伤,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请你向本机关举证。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池工伤调函〔2024〕94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池州市长江南路398号1013室)领取举证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