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的规定,请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发生工伤且已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并缴纳了劳动能力鉴定费但未报销的工伤职工,请及时携带发票到属地工伤待遇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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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