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池州市人社局 > 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关于及时报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提醒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养老保险(工伤)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08-21 15:28
[字体:  ]

根据《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的规定,请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发生工伤且已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并缴纳了劳动能力鉴定费但未报销的工伤职工,请及时携带发票到属地工伤待遇经办机构报销。

联系电话:市本级  0566-3291932

          贵池区  0566-2121303

          青阳县  0566-5021252

          东至县  0566-2550067

          石台县  0566-6029081

          九华山风景区  0566-2821335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