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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跃青工伤认定举证通知的公告

阅读次数: 作者:工伤科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12-1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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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受理你单位职工胡跃青的工伤认定申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池工伤调函〔2022〕82号)内容如下:

胡跃青自述在你单位工作期间,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7点30分许在你公司承接的安徽辰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项目上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16日受理该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证,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做出工伤认定。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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