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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问题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职建科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04-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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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部、财金部,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处,开发区党群工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属相关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6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其他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过渡期间的职业能力建设有关政策适用及资金保障问题,并就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

(一)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培训对象为: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新录用职工。补贴标准为800/人,各县区不再上调补贴标准。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享受1次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二)企业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培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补贴标准为:高级工2000/人、技师3500/人、高级技师5000/人。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享受1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三)以工代训(含脱贫以工代训)补贴政策自202211日起不再执行。之前受理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就业技能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补贴方式采取“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

(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版)》(皖人社秘〔202281号)执行。

三、关于其他行业部门培训

(一)关于高危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030号)规定的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高危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其他企业统一政策执行。

(二)关于邮政快递行业技能培训按照省邮政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安徽省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邮管〔201951号)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按照省司法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9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关于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院校补助问题

根据《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皖政办〔20192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2110号)的规定,技工院校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生和新招收的脱贫家庭子女,仍按规定给予家庭3000/学年的补助、学生3000/学年的交通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学生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后,不重复享受就读技工院校的交通生活补助。

五、关于技能人才评价

(一)关于重点群体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各地要根据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既毫不放松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又稳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按照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皖技管服〔20222号)文件要求,鼓励自主评价企业创新评价方法,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通过过程化、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推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评价活动。

(三)鼓励各地自筹资金举办高技能人才研修班、职业技能竞赛,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其中,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按照《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79号)要求,支持其获取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

六、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保障问题

(一)各县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后,在过渡期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通知未明确的政策事项,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规定政策执行。在政策过渡期内,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同一类别的职业技能培训,1年享受1次培训补贴(含生活补助)。其中,202211日至2022331日期间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仍按原来的政策文件执行,培训补贴直拨培训机构。

(二)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惠民惠企补贴政策落实。人社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和补贴资金审核,要充分利用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取消纸质材料,推行培训补贴“免申即享”方式,在劳动者培训合格后,按一定周期集中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就业补助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支出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程序、是否超出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直接拨付补贴对象,或由同级人社部门转拨。

(三)各地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本地区资金保障能力,并紧密结合本地区重点产业以及新职业新业态发展需求,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审核同意开班的培训项目要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加强本级财政预算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的资金保障,并持续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绩效评价,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绩效。

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2037829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2037071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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