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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工作小课堂】3.党支部的设置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共产党员网 发布时间:2022-03-2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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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对于党支部来说,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得以全面有效覆盖呢?

  对于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那么,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想成立党支部咋办?别急,可以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也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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