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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工作
实施方案》解读材料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12-1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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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为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2008年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19号),要求各市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现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等“四个统一”,结合实际可一步到位实行统收统支,也可实行分两步走,即先实行调剂金模式,过渡期满实行统收统支模式。2011年2月我市第6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池政〔2011〕11号),实行市级统筹调剂金模式至今。今年5月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76号),要求全部完成统收统支的统筹工作。为实现失业保险统收统支工作,市人社局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经过深入研究讨论、多轮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四部分,从市级统筹的原则和范围(第一部分)、全市范围内实现失业保险“六个统一”(第二部分)、遗留问题解决(第三部分)、加强组织领导(第四部分)等环节入手,从而在已建立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市级统筹的原则和范围,在调剂金模式“四个统一”的基础上,增加统一目标管理考核和统一信息化系统;参保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待国家和省里政策调整后,扩大到个体工商户。

第二部分,市级统筹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的核心。一是统一征缴基数和费率,做到“五险”同步征收。二是统一基金使用管理。统筹前,由审计部门对县区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财政部门会同经办机构对县区结余实行明细核算,建立县区“积累基金”,用于弥补后期缺口或不足。统筹后,县区征缴收入于次月20日前全额上解市财政统筹专户,分县区实行明细核算。基金支出上,由县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人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基金核拨至县区基金支出户。三是统一待遇标准和业务管理流程。市、县区失业人员保险待遇统一按市级标准执行,实现各县失业人员待遇略有提高,全市失业保险待遇项目不变。四是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明确预决算编制牵头单位和编制流程。五是统一目标管理考核,压实县区失业保险征缴责任,鼓励扩面征缴,调动县区基金征缴积极性。超预算征缴部分纳入县区“积累基金”;对完成目标任务,收不抵支的,由县区“积累基金”和市统筹基金按各50%比例承担,县区“积累基金”用完的,由同级财政承担;对未完成目标任务出现收不抵支的,缺口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承担。六是统一失业保险信息化系统,加强信息化建设。

第三部分,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明确实现统收统支前,参保单位欠费的,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收到位,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待遇。

第四部分,要求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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