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人社秘〔2016〕234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综合管理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事业管理局、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社会保障局、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缴存,中标项目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中标价1%的比例缴存;中标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中标价0.8%的比例进行缴存,缴存金额低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缴存。
二、差异化缴存比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差异化缴存:
1、上一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获得劳动保障诚信B级(合格)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按0.5%的比例缴存;
2、连续二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获得劳动保障诚信B级(合格)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按0.4%的比例缴存;
3、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获得劳动保障诚信A级(优秀)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免予缴存;
4、上一年度或当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为C级(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按1.5%的比例缴存;
5、因欠薪问题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按2%的比例缴存。
三、其它要求:
1、已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如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又未按期整改的,应按规定补足减免的工资保障金,其新开工项目不得按差异化比例减免缴存工资保障金。
2、各地要及时将拖欠工资案件处理情况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情况录入劳动监察信息系统,便于诚信信息共享查询。
3、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征求意见表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免予缴存证明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