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池人社发〔2011〕11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池政办〔2011〕69号)精神,现就我市工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已实行“一票征收”、无社会保险欠费、职工参保率达80%以上、低能耗、低排放的工业企业。其中低耗能、低排放企业由经信委确认。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为6个月。其中已实行全员参保且用工规模达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缓缴12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内。
三、审查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缓缴条件的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工业企业缓缴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经同级人社、经委、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后,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与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表样附后)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注意研究和把握本地工业企业发展状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信委、财政和地税部门反馈和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1、工业企业缓缴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工业企业缓(补)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
池 州 市 财 政 局 池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
附件1: 工业企业缓缴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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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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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性质 |
职工 |
参保缴 |
参保率 |
缓缴期限 |
补缴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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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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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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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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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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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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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业企业缓(补)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 市、县(区)养老保险征收机构
乙方: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全市工业企业经济平稳运作的意见》(池政办〔2011〕69号)精神,甲方同意乙方养老保险费予以缓缴,缓缴期限为 个月,于 2012 年 月至 2012 年 月止,缓缴金额 元。
缓缴期内乙方应积极筹措资金,并在缓缴期满后分 个月即 年 月至 年 月止,每月补缴社会保险费 元。若乙方未按协议按时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