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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履行职能的法律法规公告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5-10-27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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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规范文件,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负责政府奖励和公务员奖励综合管理;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命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命的具体事宜。

(十)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农民工工作,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池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我局履行职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公告如下:

一、我局履行职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二、我局履行职能主要承担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及执法活动。

三、欢迎广大公民对我局在履行职能承担以上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及执法活动进行督导并提出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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