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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8-2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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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人社秘〔2018〕25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平天湖管委会政治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处理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市从2007年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及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工程等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的精神,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2018年8月3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理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障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池人社秘〔2016〕234号)等有关差异化缴存要求,既要强化企业管理,又要减轻企业负担。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缴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时,须先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再予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手续。

三、对信用较好的施工单位(达到劳动保障诚信A级企业标准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实行银行保函的方式,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保函银行须为项目所在地国有或地方集体金融机构。

四、各地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书面审查力度,加强联动,严格信用等级评价,对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的企业,应及时通过“信用池州”网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实现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五、各地每季度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动用和退还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2018年8月7 日

 

报:省人社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送: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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