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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12-0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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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下发通知,自201511月起,对201510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0元、140元。

    20151031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此次待遇调整增加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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