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办〔2012〕29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业经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助推企业发展,现就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条件
市本级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区(含九华山风景区),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一)完成省、市下达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按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贴和上级财政补助;
(三)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末滚存结余额能够保证本地12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支出项目和标准
对符合上述实施条件的,按以下类别给予补贴。
(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内登记注册、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70%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年裁员不超过5%的各类企业。
补贴标准。当年没有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裁员在3%以内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裁员在3%-5%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补贴。
(二)促进就业补贴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内登记注册、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70%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规模性裁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促进就业补贴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用人规模在1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2.用人规模在50人以上的商贸、物流、旅游企业。
补贴标准。促进就业补贴标准,根据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用于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核定,按该企业核定的人数与当年单位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50%之积给予补贴(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核定的人数与当年单位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80%之积给予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企业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实际人数核定,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办理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于次年4月30日前(2011年度补贴申报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县区(含九华山风景区)辖内企业经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复审,并经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由企业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拨至企业银行账户。
(一)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池州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岗位补贴申请表;
3.企业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二)申请促进就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池州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补贴申请表;
3.企业当年度《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增减表》;
4.企业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池州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补贴申请表;
3.企业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相关资料。
四、政策执行期限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前提下暂定为5年,即从2012年起至2016年止。
五、有关要求
(一)本意见规定的各项补贴,所涉及企业用工人数、参保人数、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数据,均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凡该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一律不予补贴。
(二)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企业裁员比例以该企业当年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当年1月份失业参保人数之比确定。
(四)对已享受《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若干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池政办〔2012〕27号)规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
(五)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监管督查,强化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管理安全规范。对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具备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条件的县区(含九华山风景区)要按照“量力而行、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支出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基金结余较少的县区,补贴标准应相应降低),报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