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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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B0212E/201505-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5-05-08 发布日期: 2015-05-08
发文字号: 池人社发〔2015〕20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就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30157

 

关于印发《池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池人社发201520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双拥办,各县、区人民武装部、驻池部队政治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池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部分公开发布)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军分区政治

池州市双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池州市财政

201558


池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池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安徽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451号)、《安徽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4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池发201410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为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近就业的原则。

第五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应当优先安置。驻池部队正团职以上、军人残疾等级六级以上、在抗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军人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第六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按照对口调动的原则,由军分区(人武部)政治部门会同拟调入单位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任、转任手续。

第七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第六条执行。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安置工作。

第八条  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资委负责协调在系统、行业内调动。

第九条  随军家属对口调动工作,原则上按家属随军后迁入常住户口年限长短依次办理。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池单位)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正团职以下军人随军家属,不在安置范围内。

第十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接收录用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应依法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确因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裁减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随军家属。

第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促进就业。

(一)对在市内自主就业、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持部队及从业证明,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创业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根据本人意愿,推荐到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和优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优先推荐,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三)对已办理当地常住户口3个月以上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军人转业、调离后驻军部队应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停发生活补助。

(四)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主动征集发布驻军随军家属就业信息,根据年龄、文化、技能、特长、择业意向等情况,建立随军家属求职登记台账,提供免费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每年会同军分区(人武部)政治部门至少举办1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和公益性岗位对接会。

第十二条  驻池部队应积极拓展系统内部安置渠道,遇有岗位空缺、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岗位时优先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可通过开发营区内保绿、保洁等岗位,将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组织起来就业。符合公益性岗位政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其实际安置人数,兑现公益性岗位政策。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军营内部安置潜力,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十三条  驻池部队会同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技能培训工作。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或鉴定合格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随军家属参加自学和函授学习,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可视情报销部分或全部学费。

第十四条  凡接收单位已明确的随军家属,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安置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安置就业后提出辞职的3年内不再重新安置。对档案弄虚作假的不予安置,并作为不诚信记录,记入当事人档案。

第十五条  驻池各部队于每年31日前将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信息报送市军分区政治部,军分区(人武部)政治部门在每年331日前,将分类汇总、审定后的随军家属安置意向(简历)推荐表、人员花名册等基本信息,提供给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630前,需对口调动安置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随军家属,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安置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军分区(人武部)政治部门会同拟调入单位,提交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资委负责协调在系统、行业内调动。

需通过市场化方式安置就业的,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的同时,531日前,当地政府根据有就业意愿的无工作随军家属人数,开发相当数量的公益性岗位,通过组织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双向岗位对接会,为随军家属就业搭建平台。

第十六条  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随军家属安置计划,牵头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随军家属转任、聘用手续。军分区(人武部)政治部门为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分类汇总、审定随军家属基本信息,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档案、拟定安置计划,会同拟调入单位办理调动手续,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推荐以及驻池军队营区保绿、保洁等岗位开发内部安置工作。民政(双拥办)部门要发挥军地联系桥梁纽带作用,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安置计划,宣传安置政策,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全市双拥考核范围;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随军家属编制审核,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空编信息。财政(国资委)部门负责协调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在国有企业系统、行业内安置调动工作,配合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随军家属安置经费。

第十七条  凡有就业意愿的无工作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80%,社会保障率低于100%的县区,以及随军家属符合对口调动条件但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安置和未完成政府下达随军家属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优秀等相关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双拥优秀等相关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或工作推进会,建立健全工作协调、督导、考评、奖惩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