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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1-2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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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部、财金部,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才办,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社会保障局、财政处,九华山风景区工委政治处,站前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

现将《池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池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人才振兴实施方案(2014-2017年) 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创新、技能研修、技艺传承、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创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规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是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等相关部门考察评估确定,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命名,以“两高一首”和传统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选择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高超的技能技艺、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领办的,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

第三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一般每年申报认定一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带徒传技,通过在生产实践中传、帮、带,加快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每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10名以上、经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组织重大技术技能革新的技术攻关项目, 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第六条  承担和参与行业性、 区域性技能技术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区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由 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企事业单位、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工作室一般设在企事业单位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等场所。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县、区及九华山风景区所辖单位须经被认定为县(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属单位(含江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站前区单位)可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报;

2.有大师(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安徽技能大奖、池州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首席技师,全国、全省、全市技术能手,行业、省、市技术能手,行业公认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 ;

3.有工作室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有单独的办公室及办公条件,有进行技术革新、创造所需的设备、设施,配备了工作人员或助手,有必要的经费支持,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4.有项目(有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这些项目交由领衔的技能大师组织完成) 。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中高等院校合作申报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与技能实训有机结合的优势,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由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

1.《池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请表》;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工作室名称(可以技能大师个人命名,名称为“领衔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也可以企业命名,作为企业多位技能大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的工作开展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3.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县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文件;

4.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领衔人和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县级及以上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出版物、新闻媒体报道、技术创新、有关单位的证明等。

第十条  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设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申请设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单位进行评审,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第十一条  审批命名。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命名,并授予牌區。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 被确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由市财政从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给5万元工作启动经费,以后每年根据工作目标完成考核情况,按每新培养1名高级工10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经费。工作室所在单位须参照市财政补助经费按不低于1:1的比例标准提供资金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技能人才培训、技能交流推广、技术技能创新研发、领衔人带徒津贴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监督检查、年度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 财政、人才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按既定制度及工作任务, 定期开展活动;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发挥作用。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与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签订年度目标任务责任书,并做好平时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 建设周期为3年,在认定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延续.工作室领衔人不再从事技能、技术岗位工作的,或离开申报单位的,不再保留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上旬,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向工作室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年度考核认定“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每次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将进入下一周期的工作室管理。期满考核认定结果经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小组审定通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

第十八条  发现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撒消工作室称号,追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得参加此项申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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