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池州市人社局 > 最新文件

关于印发《池州市特殊人才中级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10:54
[字体: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综合管理部,九华山风景区党工委政治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池州市特殊人才中级职称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11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特殊人才中级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以科学评价为核心,充分发挥人才评价作用,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坚持业内认可、市场认可、社会公认、创新实践等原则;进一步贯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殊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技之长的,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为池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四条  特殊人才申报评审职称,采取同行专家实名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坚持在实践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更好发挥人才作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凡在我市半导体、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健康医疗养老、绿色食品、文化旅游创意九大新兴产业企业工作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九大新兴产业企业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申报专业应属于我市已设立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相应系列(专业)级职称可正常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人才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第七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特殊人才职称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特殊人才申报中级职称,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累计从事与申报职称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满3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岗位的技术技能工作3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能解决本单位(行业)重点或难点的生产技术问题,在所从事领域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作为第一主持人研发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3年内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建设或研究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2项有效授权发明专利限前33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和设计人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五)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技能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科研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或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具有从事领域的特殊技艺、才能,在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比赛中获奖(市级第一名、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其技艺、才能被省内同行所公认的。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

八)入选市拔尖人才重点人才项目。

九)其他符合社会化各系列破格申报中级职称评审业绩条件的。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十条  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评审工作由我市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评审委员会单独设立特殊人才评议小组,单独进行评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特殊人才中级职称评审按个人申报同行专家推荐(具备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市、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县(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评审委员会组评单位审核、评审委员会评议、公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确认程序进行

第六章

第十二条  申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人员,当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培训需达到规定学时要求专业科目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业绩成果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中所列人才项目、赛事活动等,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仅作为申报依据,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专家综合评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条件所称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完成人中的第1人。所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是指:国家级项目(标准)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政府或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职称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