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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千问千答——社保征缴篇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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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职工在企业上班,但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不需要缴纳社保?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管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2.问:自单位终止后多长时间到社保局办理注销登记?

答: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多少天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

4.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20195月起为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缴纳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缴纳职业年金。

5.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6.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退保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问:养老保险趸缴的基本条件?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社保账户如何计息?

答:按照全省确定的个人记账利率,从缴费到账次月开始计息,早交早受益。(如,居民李某20225月选择1000档次缴费,并且当月到账,那么2022年这1000元的记账利息为1000×3.57%×7÷12=17.85元)

9.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1.《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

2.变更信息的证明佐证资料

市本级联系方式: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0566-3219376

10.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参保(未参保)证明查询打印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市本级联系方式: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0566-3219376

11.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受理表》。

市本级联系方式: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0566-3219376

12.问: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1.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市本级联系方式: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0566-3219376

13.问:灵活就业人员停保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受理表》

市本级联系方式:市社会保障基金征缴中心 0566-3219376

14.问:职工曾在不同省份工作过,退休在哪领取养老金?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5.问:哪些人可以称作灵活就业人员?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

注:上述问答基于发布日期前政策所形成,将根据政策和工作部署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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