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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6-30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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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水利)局,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政治处,九华山风景区农林水利局:

现将《池州市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池州市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1〕26号)等有关精神,根据《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推进人才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结合池州市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主要面向长期扎根基层、从事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高素质农民、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企业经营主体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农村手工艺者、民间艺人、技术能手、在乡返乡下乡回乡创新创业带头人、电商营销人员及其他涉农乡村人才。

第三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设置11个专业,即:乡村振兴农经专业、乡村振兴农艺专业、乡村振兴农技专业、乡村振兴农林专业、乡村振兴农建专业、乡村振兴工艺专业、乡村振兴兽医专业、乡村振兴畜牧专业、乡村振兴水产专业、乡村振兴电商营销专业、乡村振兴农机化专业。

第四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各专业三个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

(一)乡村振兴农经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经师、乡村振兴农经师、乡村振兴高级农经师。

(二)乡村振兴农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艺师、乡村振兴农艺师、乡村振兴高级农艺师。

(三)乡村振兴农技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技师、乡村振兴农技师、乡村振兴高级农技师。

(四)乡村振兴农林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林师、乡村振兴农林师、乡村振兴高级农林师。

(五)乡村振兴农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建师、乡村振兴农建师、乡村振兴高级农建师。

(六)乡村振兴工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工艺师、乡村振兴工艺师、乡村振兴高级工艺师。

(七)乡村振兴兽医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兽医师、乡村振兴兽医师、乡村振兴高级兽医师。

(八)乡村振兴畜牧专业:乡村振兴初级畜牧师、乡村振兴畜牧师、乡村振兴高级畜牧师。

(九)乡村振兴水产专业:乡村振兴初级水产师、乡村振兴水产师、乡村振兴高级水产师。

(十)乡村振兴电商营销专业:乡村振兴初级电商营销师、乡村振兴电商营销师、乡村振兴高级电商营销师。

(十一)乡村振兴农机化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机化师、乡村振兴农机化师、乡村振兴高级农机化师。

第五条  申报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乡村群众中有良好声誉。

第六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年龄、不唯奖项、不唯论文,凡是扎根乡村、振兴农业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

(一)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及事业单位人员;

(二)违背乡规民约、公序良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

(三)伪造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材料,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贡献,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  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经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村在乡返乡下乡回乡创新创业的带头人,涉农新业态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经济理论、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能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九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在农产品良种繁育、栽培管理、土肥植保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具有技艺技能的乡村人才。

(二)掌握农业生产、民间手工艺的技术要点,能独立指导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在指导农业生产上能自己发家致富并在当地有带头作用。

第十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技术应用、农村能源发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一般的农业技术知识,能够向广大农民群众传授并解答相关的技术知识,能解决生产实践中出现的一般技术问题,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得到群众认可和好评的乡村人才。

第十一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林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造林绿化、种苗花卉、森林培育、森林保护、林下经济及林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林业生产实用技术应用能力,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具有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和好评。独立或联合带动周边农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乡村人才。

第十二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规划管理、农田建筑施工、景观园林、房屋棚室建设设计施工(乡村设计师、乡村建设工匠等)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建筑设计、建筑施工、乡村规划治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取得一定业绩的乡村人才。

第十三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工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手工业、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艺美术从业人员、民间艺人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在乡村工艺美术、民间手工艺、民间演艺领域具有特殊技艺,在当地业内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兽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疫病诊疗、防治、检验检疫、动物疫病公共卫生管理以及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能力,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并推广、普及。懂得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具有实践经验,在当地能够开展专业技术工作,获得广大群众的认可。

第十五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畜牧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良种繁育、养殖、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畜牧养殖、繁育和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流程,有推广畜牧养殖、繁育和加工实际技术经验,群众认可。参与有关技术试验方案、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等制定,能够对实施的技术工作进行经验总结。

第十六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水产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水产养殖、良种繁育、水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动物水产养殖、良种繁育、水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流程,有推广实际技术经验,群众认可。参与有关技术试验方案、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等制定,能够对实施的技术工作进行经验总结。

第十七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电商营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营销、物流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市场意识,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较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十八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机化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服务、推广、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农业机械化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流程,有推广实际技术经验,群众认可。参与有关技术试验方案、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等制定,能够对实施的技术工作进行经验总结。

第三章  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经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村在乡返乡下乡回乡创新创业的带头人,涉农新业态的乡村人才。

(二)熟悉掌握经济理论、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指导规模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可学习、可效仿的成功经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带动就业创业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在农产品良种繁育、栽培管理、土肥植保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具有技艺技能的乡村人才。

(二)在相关农业生产、民间手工艺领域具有特殊技艺,可以培养传承人,善于结合新老技术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在指导农业生产上能带领农民增收致富,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一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技术应用、农村能源发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熟悉掌握农业技术知识,在相关农业生产领域中种植技术高,经验丰富,善于利用现代科技,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能够为广大农民群众推广可学习、可效仿的技术成功经验,在指导农业生产上能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二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林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造林绿化、种苗花卉、森林培育、森林保护、林下经济及林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较强的林业生产实用技术应用能力,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具有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和好评。担任涉农涉林企业承办人或技术指导,解决涉农涉林企业技术发展问题;独立或联合带动周边农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三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规划管理、农田建筑施工、景观园林、房屋棚室建设设计施工(乡村设计师、乡村建设工匠等)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能够运用建筑设计、建筑施工、乡村规划治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四条  申报乡村振兴工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手工业、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艺美术从业人员、民间艺人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在乡村工艺美术、民间手工艺、民间演艺领域具有较高技艺,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县级及以上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县级及以上工艺美术领域重要(人才)奖项,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五条  申报乡村振兴兽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疫病诊疗、防治、检验检疫、动物疫病公共卫生管理以及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熟悉掌握畜牧兽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独立操作兽医器械,能够进行一般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能够对中小型养殖场(户)进行技术指导,在生产实践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难题。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为当地畜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六条  申报乡村振兴畜牧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良种繁育、养殖、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能够应用动物生产及肉产品加工经营技术,有实践经验,在当地具有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和好评。能够对养殖场(户)进行技术指导,在生产实践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七条  申报乡村振兴水产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水产养殖、良种繁育、水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备一定水产养殖及水产渔业产品加工经营技术,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担任中小规模水产渔业企业养殖技术指导。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八条  申报乡村振兴电商营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营销、物流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市场意识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创办农村电子商务、营销、物流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个人获得县级及以上电商大赛评选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县级及以上专业(人才)奖项;或所创办的农村电子商务、营销、物流企业受到县级及以上奖励;或创办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九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机化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服务、推广、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在农业机械化等领域,具备一定实践水平,在当地具有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四章  高级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  乡村振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

第三十一条  乡村振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下达的名额推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评审。高级职称评审未通过人员可参加中、初级职称评审。

第五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省下达的评审计划组织开展本市乡村振兴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县区按照市下达的名额推荐,推荐申报的人员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级职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无误后汇总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申报和评审程序另行制定。

评审程序按《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职称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严禁同时申报2个以上不同系列职称评审,对多头申报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所有同时申报取得的职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证书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省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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