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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8-07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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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管理部、产业发展部、工会,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应急管理局、工会,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处、应急管理局、工会,市直及中央驻池各单位:

进入8月以来,我市持续出现高温天气,预计高温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高温津贴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各用人单位要将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企业管理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切实保障高温生产中职工健康安全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三、按规定落实高温津贴

根据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要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总工会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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