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池州市人社局 > 政策法规 > 人社政策法规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3-07 10:00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优先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

(二)培育发展服务业创造就业新空间。创新现代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突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和国际生态休闲城市地位,大力发展健康养老养生、体育休闲、文化体验和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庭服务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建立生态资源带动就业促民增收评价机制,鼓励现代服务企业通过乡企对接、村企对接、公司+农户等方式推进产业发展,带动居家就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专业镇的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运行经费资助。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和600元/人岗前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紧缺专业(工种)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鼓励职业介绍机构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及以上的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根据介绍就业的人数,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补贴。

(四)鼓励企业稳岗扩大就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按期缴纳社会保险且企业在保职工名单年净增10名以上的,按净增人数人均500元的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就业。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打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创新创业的审批、认证、收费事项,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应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快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县区政府(管委会)建设青年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电子商务创业集聚区等孵化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或自主建设创客空间、创业咖啡(茶社)、创业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并按实际孵化企业户数给予3000元/户﹒年的创业服务补助。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将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可达50万元、400万元。完善“整贷直发”模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有商业贷款记录但无银行贷款余额且未享受过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统筹使用创业扶持资金、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等其他产业引导资金,提高其投资中小微初创企业比例。

(八)大力扶持网络创业。加快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和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鼓励县区(管委会)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推动电商集聚,催生新兴业态。鼓励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九)鼓励大众创业。全面落实科研人员自主创业和高层次人才来池创业优惠政策,吸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在池创业,重点引进具有核心技术的创业团队。支持高校等科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中高校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延长。

鼓励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创业。对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3年内的复退转业军人在我市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满6个月以上并正常营业的创业者给予5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应领未领完的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的存量资源建设一批创业基地,有条件的县区再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在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利用非农建设用地建设一批农民工创业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场地支持。推进农业现代化,支持农民工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现代农业产业项目,并同等享受就业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十)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在池州学院、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人口职业技术学院和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面推行创新创业教育。针对城乡不同创业群体、不同阶段,开展创业能力测评,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创业培训。加强互联网融合创新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加强市县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提升村镇劳动服务保障工作站服务创业能力。鼓励社会组织和机构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者论坛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支持优秀创业项目落地转化,树立创业创新先进典型,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一)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机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开发渠道,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一次性发放不低于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建立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优先保障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确保困难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一次性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按照新增安置残疾人数给予补贴。

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给予未领完失业保险金额度但不超过每人5000元标准的就业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十三)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进一步消除用人单位针对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全面推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劳务经纪人作用,加强劳务信息对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贷款等优惠政策,组织实施就业创业教育培训,强化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现基层平台机构、人员、服务场所到位,信息专网向基层延伸和全覆盖,推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全面应用。规范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健全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加大充分就业基层平台创建力度,支持基层平台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制定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清单,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成果。

(十六)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将在我市连续居住5年、参加社会保险3年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动者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十七)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春潮行动”,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水平。开展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面向全市各类有志创业的广大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阶梯式创业培训。创新就业创业培训方式,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推广“工学一体”就业就学模式,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探索“能工巧匠”名师带徒,纳入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成果。深入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完善技师培训补贴办法,加快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农民工工作、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等职能,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的,实行问责追责。

(十九)强化资金保障。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配套投入,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要落实县级及以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经费投入,对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确有困难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严格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十)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016年4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