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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一封信

阅读次数: 作者:监察支队3268006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9-07-2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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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入伏以来,我市持续出现高温天气,预计高温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为确保高温期间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醒各用人单位注意落实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等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用工所在地气象部门当日发布的气温预报,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五、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六、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七、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为职工创造宽松、舒心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最后,祝全市广大用人单位事业兴旺!财源广进!祝全市广大用人单位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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