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池人社发〔2015〕4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用人单位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用人单位2016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占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情况,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浮动的费率档次。
二、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1、支缴率小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2、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5%;
3、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相关工作,由市、县(区)工伤待遇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情况;市、县(区)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实缴费情况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并依据用人单位行业类别核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各县(区)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浮动费率,统一报市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核准。
四、经核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上网公布,并于9月30日前完成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相关工作。
附件: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表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6日
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表
|
基准费率 |
上浮一档 |
上浮二档 |
一类 |
0.2% |
0.25% |
0.3% |
二类 |
0.4% |
0.5% |
0.6% |
三类 |
0.7% |
0.875% |
1.05% |
四类 |
0.9% |
1.125% |
1.35% |
五类 |
1.1% |
1.375% |
1.65% |
六类 |
1.3% |
1.625% |
1.95% |
七类 |
1.6% |
2% |
2.4% |
八类 |
1.9% |
2.375% |
2.85% |
浮动办法 (按支缴率) |
≤100% |
100-150 |
≥150% |